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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朝第二任皇帝是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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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朝,又称殷、殷商,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朝代,那么商朝第二任皇帝是谁呢?下面是有商朝第二任皇帝,欢迎参阅。

商朝第二任皇帝

太丁(生卒年不详),殷墟甲骨卜辞作大丁,子姓,太丁是商朝开国君主商汤之子,据《史记》的记载太丁未及继位便已去世,所以太丁之弟外丙继位。

太丁的配偶妣戊也受到殷人的周祭。宋镇豪、韩江苏等认为成汤有太丁外丙仲壬三子,太丁作为嫡长子被立为太子,因此纳入殷人周祭当中,然而太丁却先汤而死,未曾即位为王。从甲骨文的记载看不出太丁即位为王的情况。

太丁(生卒年不详):也作大丁,姓子,名丁,一说名以跌,是中国商朝的首位太子,成汤的长子。

《史记》记载,他先于其父而死,没来得及即王位,不过仍有人把他列为商朝君主。

成汤去世后,其弟外丙即位。

关于太丁的卜辞甚多,因而有考古学家认为,他曾协助商王成汤主持军事。

商朝(约前17世纪—前11世纪),因契被封于商(今河南商丘一带),所以他的后世子孙商汤在亳建立的王朝称为商。之后,商朝国都频繁迁移,至盘庚,又将国都迁往殷(今河南安阳),国都才稳定下来,在此建都长达二百七十三年,所以商朝又称为殷或殷商,是中国历史上继夏朝之后的政权,相对于夏朝具有更丰富的考古发现。

商朝的世系年代无定说,前后相传17世31王,延续600年左右。

《诗经商颂》云商邦畿千里。

商朝五六百年间曾多次迁都,都城中的多个都在河南境内。在河南的安阳发现了殷墟,在商丘、郑州、偃师、温县、辉县、新郑等许多地方也发现商朝文化遗存。

关于商朝的信息多来自于其后面的周朝,汉朝司马迁的《史记》,以及商朝金文和安阳甲骨文的记载。其中,甲骨文和金文的记载是已经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符号。

考古研究发现殷商甲骨文极有可能源自8500年前河南裴李岗文化遗址的贾湖契刻符号,并且有过渡文字——斗门镇花园村甲骨文。

安阳的殷墟遗址于20世纪上半叶被发现后,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几乎完全印证了司马迁《史记》中所记载的商王世系,殷墟发掘,确证了中国商王朝的存在。

殷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献可考、并为考古学和甲骨文所证实的都城遗址。在以前被普遍看作蛮夷之地的非中原地区,如成都、广汉为中心的三星堆文化,湖南宁乡的炭河里遗址等出土的文物也证明,在商时期的长江流域也存在发达的文明。

商朝以玄鸟为图腾,《史记殷本记》记载:有娀氏之女名简狄,吞玄鸟之卵而生契。《诗经商颂玄鸟》曰:天命玄鸟,降而生商。与《史记》的记载一致。

夏朝末年,商的势力由黄河下游发展到中游,渗透到夏的统治地区,建立了强大的部落联盟,开始向奴隶制过渡。

相传商的始祖契曾帮助禹治水有功而受封于商,以后就以商来称其部落(或部族)。汤灭夏后,就以商作为国号。其后裔盘庚迁殷(今河南安阳)后,因而以殷称之,或者殷商并称。

《尚书》、《史记》等传世文献称呼商朝为殷,但如《古本竹书纪年》等早期文献均称这个朝代为商,另有《今本竹书纪年》等文献称它为殷商。这三种称呼并见于先秦的文献中,然而在目前出土的卜辞资料中,尚未发现可解读作殷的甲骨文字。大邑商或天邑商是商人对殷墟都邑的自称,在战争中称呼己方军队为商方。尚不明晰商人是否拥有对整体国家或族群的泛称。

帝辛时期,东夷叛乱,商朝派大军征伐。这在文献中屡有记载,如《左传》昭公四年云:商纣为黎之搜,东夷叛之。又如同书昭公十二年曰:纣克东夷而陨其身,把对东夷的战争,说成商纣王失国身亡的原因,足见商纣对东夷的战争,使商王朝的实力消耗很大。当周武王率师打到牧野时,商纣王才仓促调遣军队应战。这些军队久困战场,无心战斗,前徒倒戈,终于导致商王朝的灭亡。

官制

商王朝的职官有中朝任职的内服官和被封于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别。内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务官和内廷事务官。最高的政务官,是协助商王决策的相,又称阿、保、尹。

王朝高级官吏统称卿士。三公,则是因人而设的一种尊贵职称、并不常设。另外有:掌占卜、祭祀、记载的史,掌占卜的卜、掌祈祷鬼神的祝,掌记载和保管典籍的作册(又称守藏史、内史),武官之长的师长,乐工之长的太师、少师。

内廷事务官是专为王室服务的官员,主要是总管的宰和亲信的臣。臣管理王室各项具体事务,有百工之长的司工,掌粮食收藏的啬,掌畜牧的牧正,掌狩猎的兽正,掌酒的酒正,掌王车的车正,为商王御车的服(又称仆、御),侍卫武官亚,卫士亚旅,掌教育贵族子弟的国老,掌外地籍田的畋老。外服官主要有方国首领的侯、伯,有为王朝服役的男、有守卫边境的卫。

商代在实行贡纳制度的同时,还有劳役租助,就是要求农人助耕公田(籍田),收获皆为统治者所得,其比例约占农人收获的十分之一。殷纣王加征赋税,用以充实鹿台和巨桥。 商朝的政治理念是神权观念笼罩下的政治思想,商代统治者尚鬼、尊神。所奉行的最高政治原则,就是依据上帝鬼神的意志治理国家。

法律

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,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。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,商人十分迷信鬼神。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,即下帝也称天子。

因此,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——巫,史等,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。

在王权神授观下,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。如有夏多罪,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,致天之罚,予其大赉汝!尔无不信,朕不食语。尔不从誓言,予则孥汝,罔有攸赦。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。

荀子正名》中有刑名从商,这一论断从一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。

《左传昭公六年》载商有乱政,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,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,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。

除了《汤刑》外,还有《甘誓》 《盘庚》 《伊训》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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