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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,怎么理解孔子的父子关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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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家“家”是一个普遍的人的现象,是一个自明的概念。它有大家庭、小家庭之分。大家庭者是从祖父直至孙子,甚至重孙都住在一起:四世同堂。稍小的大家庭也经常是三代人在一起。家是中国人观念中的直系亲属,祖父母、父母、兄弟、姐妹、伯、叔、姑、姨及其亲属在一起的家。

在封建主义中,家的概念更广。历代祖先的神主牌位都供在祠堂中或家中,使人们了解到人的渊源和家是不可分的。中国盛传家谱、族谱,便是古代的家的概念的最好说明。虽然家的概念可以延伸的很远很广,在大家庭中,以男子为中心的“房”还是有亲疏之分的。一房的父母子女之间肯定是要比与二房亲,虽然一房的男子和二房的男子是兄弟,但房既成立,亲疏也就分了。所以在一家之中亲疏还是有的。但作为父母,在一房之内,那是最亲的了。通过这至亲的父子关系来理解孔子的话,所谓的家丑最为显著的要数父子的丑了。其他家属的丑也可以算作家丑,但没有父子之间的家丑尖锐,因此隐的程度会更高。

子之亲,母子之亲,在古代的非洲社会中有时的舅甥为最亲。亲的关系,古今中外都是一样的,也都是父子相互保护以抗外人的。父子也好,母子也好,这一人际关系的核心是最重要的。也许这是人类同源的证据之一。

基于家和亲的血缘延伸,在古代,因为社会的结构而成为人重要的亲情网络。

孔子家的概念也应该是在这一基础上的。

二、孔子的父子家的内容是父子、母子。当人类步向文化社会时,父子、母子,不只是像动物一般的以直系血缘来定义的,在它上面又增加了爱情、尊敬,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渐渐进入到西周时代,甚至更早的时代的慈和孝。

慈和孝从字义上看来不必排外,但在实质上,因其实践是不包括外人而成了远外,再往下发展就会排外。因为慈孝只能是父子之间,对外人就会是信、义,以亲密血缘为基础而成的慈孝自然只限于父子和母子了。

要了解孔子的“父子”,除了这些之外还要加上他那时代特别的文化对于“父子”关系的影响。为了要将君臣的关系绝对化,主流社会上流行的是忠,即臣对君的绝对的、单行线的忠。君于臣虽然应信和敬,他如不信、不敬,又有谁能反对他呢?降及家庭的父子,主流社会流行的是孝,即子对父的绝对的单行线的孝。父虽然应对子慈,他如不慈,子还是应对父孝的。这一单行线的问题,终儒家之清末道统,没有什么人敢提异议:社会的、传统的压力太大了!这一点我们已在论“孝”上较详细地说了。我们再重新述及是因为在“父为子隐、子为父隐”上并不像有时代的意识形态对父子的重要影响,毋宁是为了父和子,子和父的“亲”所要求,在亲人有丑事时掩隐的行为。

三、隐些什么虽然当时孔子没有明确说“隐些什么”,但是从“攘羊”事发、孔子的说法上看来,隐似乎是指凡一切的丑都会为之而隐。至少,在孔子以后受孔子影响的人会以为孔子要他们一切皆隐的。当人们在谈到《论语》这一段时,会有一个自然的问题发生:如果父或子犯了大罪,如谋杀罪、贪污罪或危害国家通敌罪等,对这些,也应该隐么?

非专家型的、非法律家型的,在重大危害社会、国家的行为前,因家人不隐而公之于世,而告之于官的并不那么多。这一事实的本身说明了,一般人的行为毋宁是“隐”的。隐的原因有好几个,有的是觉得虽然对亲人的大罪深恶痛绝,但发其“隐”并非己责。他对于国家社会既已犯了大罪,就让国家、社会去处理吧!国家社会如不知情,自己也无责任告发。自己有责任么?这一问题可能经过反复的推敲后还是看不清,也可能就一拖再拖,以至于自然的“隐”去了。有的人对罪恶认为不该,但因为非己所为,认识不到它的严重性和对他人的危害性,像是隔雾看景,不知其所以,就产生了因循苟且的不发态度。有些人却是一味保护自己的父或子,不论他们犯下弥天大罪都一律缄口不言,唯恐灾难降及他们之身。母亲对自己犯弥天大罪的子女多是隐的,总认为他们不会那么坏,这是传统的、母亲为爱护子女认识方面着色的例子。

我们再将“罪”降低一个或多个层次,即比上面说的较小的,但也是伤害到别人利益的行为。比如说偷窃、抢劫、欺骗、讹诈、奸淫(两厢情愿之外也会伤及自己的夫或妇)、诬告,等等,这些更合于“攘羊”的范畴的行为。

圣经上有两则故事,似乎是耶稣之世也发生同类性质的问题。一则是法利塞人抓到了一个淫妇,根据旧约圣经是要任人向其掷石块以惩的。石块大一点、掷得猛一点就会要她的命;就是保存了性命也会遍体鳞伤。那些掷石头的人唯恐其不伤,也是看到别人受伤,啐别人之丑行产生快感的一种自我崇高。耶稣抬起头来说:你们中间谁没有同样隐私的,先向他掷石头。圣经上说,这些告状的人一个个溜之大吉。这个故事证明,像这种隐私,人人都有一点,谁也不是干净得无瑕疵的人。向淫妇(特别是淫妇)掷石头的故事是永恒的。中古世纪宗教裁判所抓来的“巫婆”都要将她们的衣服剥光(看看是否和魔鬼同宗而同时一饱眼福)。第二则是,耶稣被钉十字架时,两盗也被钉在十字架上。耶稣宽恕了两盗的盗行,答应他们死后同进天堂。

像奸淫、偷盗的事在公众前都可以得到宽恕,并没有因“乱搞男女关系”和“危害国家财产”、“危害人民财产”而被判永入地狱,而且这是新教之主的主张。他在生时有道德权威是毋须争辩的,不然法利塞人就不会将淫妇执于他前——看来“隐”还是有价值、合乎“恕”道的。

但如果羊之攘而不绝,淫妇、盗贼之心不改,还能隐么?恐怕不那么容易隐吧!

四、“隐”是不是个人的选择所谓“个人的选择”就是个人用自己的自由来作一个选择,不管他人的事;自由选择是个人的权利。即使人们不承认这种个人的权利,但个人还是有选择的。

个人的选择有几种。其一是自己的爱好。譬如我喜欢苹果。梨子再好吃,我就吃苹果。谁也不能说我选择错了,也没有意义证明梨子在哪一方面比苹果高明。我之选择苹果不用得到任何主义批准、任何人同意。那么,“隐”和“不隐”的选择就如苹果和梨子的选择么?

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是一种选择,即以我自己的权利选择不将“攘羊”告之于官。我不告,不是罪吧!是罪么?有一种社会将“知情不报”列为罪,但将它列为罪就真能成为罪么?它有什么权利说知情不报就是罪呢?“报”、“不报”至少有大小轻重的分别吧!那么大到什么程度不报就有罪呢?小到什么程度不报就无罪呢?恐怕天下的法律界都回答不了这个问题。“不报”而引起公众的损失在主观上是有憾于心的,但在客观上怎么定罪呢?

比如我父亲是个毒枭,政府在抓他。我不主动地窝藏他,但我知道他在何处。毒品的贩卖是极大危害大众利益的。我还能隐么?孔子的“攘羊”究竟不能和“毒枭”相比,他也没有说过要隐毒枭,这也不等于不隐或隐毒枭。在这种情况之下我能隐还是不能?

隐毒枭的问题是因为他危害公众,但隐昏君、暴君、杀人魔君、害民君就没有问题么?隐君的事要分两个层面来看。一是在为这些昏君服务的事迹中确有爱国爱民之举的,极少数是儒臣冒了失去权位,甚至头颅的危险直谏的,那就是不隐君之过。另外一层是在面对反对派,比如说民众的起义或造反(官逼民反)。在这一层面上儒臣绝大多数是为君隐的。这种隐的背景正是君即父,孔子不是明明说“子为父隐”么?那么这种隐是不是在孔子的“子为父隐”的范畴之内呢?恐怕绝大多数的儒臣都会以为应该是的。毒枭危害公众比昏君严重么?恐怕不见得吧!那么为什么不能隐毒枭而应隐昏君呢?既是昏君又是个什么君父呢?孟子不早已说过杀纣不是弑君而是杀独夫,纣虽是君却不是什么君父。那么,谁又能来给我们分辨君和独夫呢?自己来分辨。

“自己来分辨”表面上看来是很潇洒的行使“自由权”。但自己如有知,会认识到它要比能跟着别人跑严重得多,因此自己来分是意味着你对自己负责,天下可能没有任何一个人要比自己的良心更严厉的了,因为它是什么也瞒不过的!也没有任何借口可以过得关的。有的人会昧着良心干事!这种人并不在我们讨论之列,因为能昧自己良心的人什么不能昧呢?

有些事就发生在人的面前。比如说,我们就曾经见过一群小流氓围着他们之间的一个赖三拳脚交加。这是流氓处理自己内部的纠纷。这些小流氓肯定是有凶器的。在拳脚交加时,路人是否过问?又有什么能力过问?问不巧一齐被打也没有什么还手的余地。那么是过问还是不过问?大多数人,恐怕所有的人都采取不过问。不管他们不过问的动机是什么,他们还是选择了不过问。极大多数的人的不过问是无法过问,有几个人是不屑过问,有几个人是不敢过问。这件事要是过问的话,理由应该是不管赖三如何赖,该不该打。但以好几个小伙子向手无寸铁的弱女子复仇施暴,女子没有还手能力,总是不应该的。交手总得有个相当的对手才是,不然就是欺侮,这就不是人干的,但是你管得了那么多么?

我们这么将隐与不隐作为个人在重大事件前必须选择同等地讨论,是因为隐或不隐也是一种选择。有时的隐是不得已的隐,不得已也是不得已的选择,选择是必然的。

五、止于“攘羊”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在我们这么的讨论中,几乎包括了一切重大的事故,变得严重了起来,可能就超过了孔子的本意。

根据我们的观察,在“攘羊”的事例上,甚至于在严重得多的江洋大盗或谋杀的事件上,西方人和中国人原则上是对自己亲人的这些行为都是以隐为主的。人总有一种原始的保护自己亲人的倾向。特别是父母,总是不肯承认看着、抱着长大的儿子是个杀人犯、强奸犯,应该送上断头台的。就是在法律没有抓到他前,自己知道儿子罪行,很少会主动向政府告他罪的。隐是人之常情。往小处看,孔子说的攘羊在人之常情中是自然的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,没有什么人会反对。我们因此就孔子说的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上应止于“攘羊”,不应往更大更严重的事件上发展,不然就会强迫孔子说没有说、或不该说的事上去,对于孔子是不公的。

但是话一从孔子口中出,“树欲静而风不止”,就会成为一种原则性的话,因为孔子已被神化,就不是像一般人口中所出,而具有权威性,虽是“素王”,在道德上的发言比“荤王”的权威还大;用现代的话说就是变成教条、真理了,这是要万万注意的;孔子之为“万世之师”,谁还敢不将他的话奉为经典的那么去实行呢!那么他的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的范围又是多大?还是仅止于攘羊?是要使人大费周折了。

周折也好、不周折也好,历史上中国士子所奉行的是“隐”。对君父的隐,隐之又隐,至于无所不隐。因为这是孔子说的,是传统奉为圭臬的,是不能变的!孔子说的是这个意思也好,不是这个意思也好,只要人们认为是这个意思就行了,不必多问。以这种心态来了解孔子,他如再生,也会闻之而兴叹的。但孔子叹不叹谁又去管呢?

对于有些“正直”的人,攘羊并不是小事,隐的问题可以扩展到无限,绝不是一两个小疵,偷一两只羊的概念,因此分出大小来是必要的。当隐变成隐巨奸大慝时,事情就不那么容易办了。可惜的是孔子并没有在大事上说该不该隐,但一般的人,我们刚才已说过,对于亲人的恶,是毋宁倾向于一切皆隐的。我们因此认为,我们只应将孔子的隐归到攘羊为止。

六、法律和逻辑法律上,无论古今中外,攘羊总是有罪的,说得不好听一点,虽然它可能是“随手”牵羊,但还是偷盗的行为,即将他人的财产和劳力的成果占为己有,这种行为是要受到惩罚的。惩罚是社会的事;社会惩罚不了或是抓不住他,或是有时法律严厉得攘羊会杀头,坐几年牢,个人无力也无能对于这类的惩罚有所作为,似乎也可以有一种“不关我事”的态度。特别是发生在亲人身上,自己肯定不会告发,最好是让攘羊的亲人承认自己做事不当而改过。但是我们知道,攘一次羊的基本上都会攘下去的,我们也就无可奈何了。但有的严父慈母倒会主动告官,让习于攘羊的子女蹲几天牢,强迫他们改过自新,这也是对歧途中子女的爱的表示。总之,对于亲人的攘羊行为虽不诉之于法律,还是希望他们改的。

而在一些大事上,如窃国、害民、通敌而危害人民的巨奸大恶,即便是亲如父子似乎也不应该隐吧?中国有一句民间流传的话叫做“大义灭亲”。这句话的能力并不小。它说明了在父子亲情和严重的社会责任感之下,人有时会选择暴露而非隐的行为来。记得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亚特兰大的奥运会有一人纵火制造恐怖,为其兄弟揭发。相比之下,可能曾国藩都有问题。

曾国藩之弟曾国荃经年苦攻南京,进入南京后纵火大烧太平天国宫殿,杀“通敌者”无数,这些救民于水火的湘军现在成为杀人魔王。更有甚者是太平天国聚敛的无数金银财宝被运走一空。这种强盗、杀人犯的行为曾国藩是隐了。

曾国藩自己是个谨小慎微的“君子”,他的家训令人读之生敬。他一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家族在政治上兢兢业业,但在杀一些治下“攘羊”式的“刁民”时是决不手软的。别人的亲人不是人?谁无父母,谁无妻孥?是不是因为孔子的“隐”的推演他才这么做的?

孔子的隐中,可能有一陷阱,即自己的亲人是人,别人和他们的亲人是第二等人。别人受损害是不重要的,重要的是保护自己的亲人不受损害。孔子要是说,隐管隐,但羊还是要还给被攘的人的,不管是父也好,子也好,继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后再接下去说:“父令子归羊,子告父归羊”就好了。可能孔子有这个意思,但是没有表达出来,或没有机会表达出来。这么做,就比较合乎社会法律和逻辑了。

孔子自己的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的逻辑还是应该指导“隐”的思想的。正因为在这一逻辑中包括了人的社会行为的准则,不容忽视,不为了一点利益而置他人于不顾。中国历代从帝王起就流传一种歪逻辑,自己的家人触犯了法律是可以且应该恕的,就是将皇室自己家的利益建筑在社会、人民的头上,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别人、社会、国家。

七、国家的事隐是不隐国家,在许多人心目中是神圣的,中国人习称中国为祖国。过去,没有祖国这一说法,而被称为“父母之邦”。清朝以前,称之为“社稷”,为一姓之天下,或称之为华夏,为中原中国人的统称。国家是神圣的。

国家是神圣的么?作为各社会的总代表,作为全民的统一象征令人有发自内心的崇敬和爱护。古代的华夏和今天的中国也同样,代表为人崇敬和爱护。朝代可以换,中原文化、百姓不会改。中国人还是中国人,这是我们祖先几千年的血汗耕耘而成的华夏文化。

那么国家的事隐是不隐?国家事分几个方面。国家的军事、外交、财政、教育、社会保险、行政、法律、资源、环保、文化事业、科技、工业、农业,等等。乍看起来,除了法律之外,这些国家的大事都可以成为国家机密,只有少数的领导知道,不然会被“敌人”利用。这形似保护国家安全的“机密”往后会变成少数领导的专制,而且领导得好与坏,讳莫如深。这往往是敌人的最好武器,因为谁来领导领导,谁来领导总统。总统自己领导自己,不受任何客观规律束缚,这不是“敌人”最好的武器么?

中国的古人还是聪明的,发明了谏、直谏,而且公开地在朝廷上辩论,使那领导的班子能批评,也能被批评。不然那么一个大帝国能站立几千年么?因此不隐在政治上当是件好事。

皇帝的私事一般是对外隐的;朝廷的颟顸一般对外也是隐的。除了几位直臣之外,还要看皇帝的心情,才能在朝廷上提出。百姓没有理由知道这些事,也不会让知道。

“隐”统治了中国几千年,百姓并未受其益,现在应该是过去了。对那些青天大老爷们,甚至父辈,别人不隐他们,他们就不能胡作非为,对社会,对人还是有利的。我如有个毒枭、大贪的父亲,将他曝光后至多改名换姓,也表示生错了人家。我并不能选择生自何人,但我能选择将大丑事曝光,想来不算是违背孔子的攘羊之隐吧!

八、“直在其中矣”“直”的相对词是“罔”《论语·雍也12》:“人之生也直,罔之生也幸而免。”,是不直的意思。“直”又被假借为“正直”。根据“隐”的下文,我们可以了解到《论语》的意思是当叶公说到儿子证实父亲攘羊被视为正直的人,而孔子认为正直的人是会将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的人。孔子的正直的概念是包含了父对子的爱护和子对父的爱护,因此在攘羊事上,隐才是真正的正直。

欧几里德的“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是直线”也许可以帮助我们了解“直”的意思。把它化为人事可以这么说:事实就是事实,不增一分,不减一分。即攘羊就是攘羊,不能说做不攘羊。如果不说,即隐,那么攘羊的事实就没有了。孔子在《雍而》上说的“罔之生也幸而免”,罔即不直,意思是“不直的产生能避免直所带来的后果”和人之生也直,或生也正直,因为人生下来是不走弯路,尊重事实,有什么说什么,和孩子那么的天真无邪是并立的。不直与直之对立,人应知何去何从。

隐是不直,但为父隐,为子隐就成了直的么?据孔子,直在其中!

孔子在客观的事实上引入了另一人事的范畴,也就是说父子亲情的范畴,将直的定义提高了一个层次。接受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为一直线,接受事实;而在人事、亲情上可以以隐来作为直是很让人寻思的说法。这一说法不仅是提高了一个层次,而包括了将这一更高的亲情层次否定了不以亲情作出判断的层次。在以亲情为主的判断看来,证父之攘羊是不直的,即对亲情的不直。

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。它牵涉到人情、道德、规则、法律等许多领域,人们并不能很容易地建立原则来解决。建立原则来解决,看来是最简单的,但是违反人情。从另一个角度看,如果失去了原则,可能会招致混乱,无政府主义,原则会变成令人向往的理想。直线终究是直线,只有一条,曲线可以有千万条。而且,人情不是两点之间最短距离的问题,它的变数太多,使它受到一定的影响。我们只能用一些譬喻来解释。

大家都知道,在马路交通上的红绿灯是很重要的,特别是当机动车多了的时候,红绿灯成为交通中重要的规则,遇红而止,遇绿而行。闯红灯被认为违反了重要的交通规则,是要受到惩罚的。这一规则已是大家遵行的规则了。只是在车速达到每小时40多公里(30英里)时,绿灯换红灯的突然会令驾驶者措手不及,所以一般的交通管理就推出了黄灯,警告驾驶者要放慢行驶,准备刹车。黄灯一般点燃四五秒钟,使人能有刹车的缓冲时间。但是,黄灯的出现在红绿灯的规则上起了影响。如果大家都能控制在黄灯易为红灯前刹车,黄灯的作用就有利于红绿灯的规则,但刹车是在于4—5秒之间,这其间就有许多不同。有些驾驶者并不在黄灯亮时刹车,反而踩重油门,更快过灯;有的驾驶者在黄灯恰易红灯,或黄灯已易红灯时疾驰而过。严格地说来,只要是闯红灯就是犯规,交通警就可以阻车惩罚。如果从交通事故的眼光上来看,左右的绿灯动还需两三秒钟是不损安全的。那么快闯黄红灯的驾驶者有罪么?从违反规则上来看是有罪的,但从交通安全上来看是安全的。交通规则不是为交通安全而设是为什么设的呢?如果从交通规则设施的目的上来看,那么在行人、车辆开始动时,红灯已上时闯红灯应是无罪的。这还是较易解决的。

在十字路口设有红绿点的两边人行道通常是用斑马线划定的,且有可以通告或不能通告的行人灯,服从这一规则有了更大的问题。在车辆辐辏时,大家都乐意遵守它的规则。但是在车辆稀落时,有些行人认为没有遵守的必要,便在灯止行时大摇大摆的过路。他们是违反了交通规则,但他们的安全无虞。相反,那些呆若木鸡,为规则而遵守规则的人则需等上许多秒钟方能成行。在不违反安全的前提下,两种人有两种行为,两种行为孰优孰劣,当视何种角度、还是定有优劣?从这简易的两现象看来尚可有争议,而如果一个人有急事,甚至于有紧急任务如救人,闯红灯成了必要的,那么行路规则是应该破坏的了。我们便会想到,规则的设施是为人的,人不是为了规则而活的。

人生活中的一介小事如红绿灯,行止灯的规则尚可有争议,在一些重要的事上如攘羊也就不那么简单了。

儒家从孔子的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以来一直对于人为的条文,规则、法律、采取了等而下之的看法,以为只有来自内心才是真正的“直”。在“直”的规定之下,人固能循规蹈矩,但人在内心还是能越规犯矩的。儒家一直以为法令“多如牛毛”是件坏事;清末的几位大儒如曾国藩等接触了西洋的法律固然认为有它的好处,却始终以为中国儒家传统从内心出发的法律精神既简单又深刻,又仁慈、又通人性,是高于西洋的“多如牛毛”的法律精神的。儒家在这方面,包括孔子,可能是错误的。我们上面对攘羊的分析是应该有它的客观性的。到了二十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后,建立健全的法制,人人依法是一切人的共识,唯恐其不逮,也许法制健全需十牛之毛那么繁杂,它能满足新时代的需要,是必要的。这并不是说任何建立的法律、规则是完善的,不,人为的法律和规则有时有着因人、地、事的变易出现很多的缺陷,等到一定的时候必须加以改革、改善:法律、规则都不是绝对的。立法的人,建立规则的人都知道它是符合一定要求之下制定的,那么当缺陷出现时就需要修改,但是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,不能由个人的意志来决定。反过来看,如果法律和规则只是一纸空文,全凭有权者的意志来决定,它的完善性在极少的条件下可以优于法律规则的要求,但它的无准则会造成更大的不幸,因为以人的意志为准的行为是危险的。倘若遇到一个疯子,甚至于天才如、舜的那么拥有至高权力,都会酿成巨祸。相比之下,健全的法制还是于人类有益的。

孔子的攘羊的例子之说直虽然可以有争议,他之为直应出之人心,以亲情为重是不容忽视的。

孔子的攘羊的说法可能是想提出一种“超直”的精神来,使人有“直在其中”的感觉,这不是抄近路、自私自利、打着亲情幌子做损人利己事情的人能为自己的“弯”行辩白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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